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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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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拍賣行業自律公約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拍賣管理辦法》、中拍協《關于加強拍賣師監督管理的規定》等相關法律規章,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遵循的基本原則是:遵規守法、規范服務、公平競爭、共同發展。
第三條 本公約適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拍賣企業,以及湖北省以外的拍賣企業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拍賣活動。
第二章 自律內容
第四條 拍賣企業必須符合拍賣法規定所具備的一切條件,經審批部門批準,依法取得從事拍賣業務許可的方可開展拍賣業務活動。以承諾方式取得的拍賣業務許可企業,須履行承諾義務。各企業要自覺維護行業的共同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切實做到依法經營、規范運作,自覺接受政府部門的管理和拍賣行業協會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條 拍賣企業不得把本企業的拍賣經營許可證書以承包、出租的方式,租賃或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六條 嚴格執行拍賣程序,簽訂《委托拍賣合同》,發布拍賣公告,展示拍賣標的,組織拍賣會,制作拍賣筆錄,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七條 證照相符,不超范圍經營,不拍賣國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第八條 不于拍賣前向委托人收取不合理費用。拍賣企業經營范圍含咨詢、商務策劃等服務項目的,宜與委托人簽訂相關服務協議,并按照約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
第九條 嚴格對拍賣標的審查,不隱瞞拍賣標的的瑕疵,不以任何形式對拍賣標的進行虛假宣傳,不知假拍假,堅決杜絕“假”拍,避免損害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
第十條 嚴格審核競買人資格,涉及專營、專賣物資的拍賣活動,應認真審查競買人的經營范圍和專營許可證,并采用定向方式拍賣。
第十一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杜絕與競買人串通,或為競買人串通提供條件;杜絕以協議方式暗箱操作將拍賣標的低價轉讓,以致損害國家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主動配合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認真做好競買人登記、拍賣筆錄和拍賣會現場影像、網絡拍賣等相關拍賣資料檔案的建立和完善,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規范拍賣企業運營機制。
第十三條 堅決抵制惡意降低拍賣傭金、惡意的詆毀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惡性競爭。堅決遏制零傭金,不以降低傭金或貶低他人企業形象等方式招攬業務。
第十四條 傭金比例收取
(一)拍賣企業在日常承攬業務過程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收取傭金,收取的傭金原則上不能低于此次拍賣的經營成本。傭金收取比例原則上參照以下標準:成交價在200萬元(含)以下的不低于2%;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部分不低于1.5%;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的部分不低于1%;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部分不低于0.5%;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低于0.2%。本標準為階梯式計費。
(二)拍賣企業在參加招標、投標、競爭性談判活動中,堅決杜絕零傭金、超低傭金等惡性競爭。投標報價參照第一款報價標準。
第十五條 拍賣人應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應為其保密;拍賣人禁止違反約定泄露拍賣標的的保留價,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拍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吞或非法扣壓應支付委托人的拍賣價款或標的物。
第十六條 未經依法公開拍賣,不能對外開具《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十七條 依法納稅,熱心公益事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八條 積極倡導和強化合作意識,因地制宜發展多種形式的聯合協作。拍賣企業異地拓展業務時,應處理好與當地拍賣企業的關系,提倡團結協作,互相支持、有序競爭、共同發展。
第十九條 拍賣師應嚴格執行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關于加強拍賣師監督管理規定》,并自覺執行本公約,接受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
拍賣師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行業各項規定,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必須嚴格依法執業,保證所主持的拍賣活動規范運作;拍賣師只能在一個拍賣企業注冊方能執業,嚴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借予他人或單位主持拍賣會;拍賣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為非拍賣企業及其他機構主持拍賣活動;不得以個人名義為非本人注冊的拍賣企業主持拍賣會;拍賣師不得與拍賣活動當事人惡意串通、操縱價格,損害其他人的利益;拍賣師不得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拍賣師注冊的拍賣企業停業或破產的,拍賣師必須變更注冊到其他拍賣企業,未經批準變更期間不得執業。
第二十條 拍賣企業應按時、準確、如實向《全國拍賣信息系統平臺》報送當月統計資料和數據。遇有流拍和當月無業務的信息報送實行“零報表”制度。信息報送工作不得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確保拍賣業務信息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外省拍賣企業到湖北省開展拍賣活動的,必須根據當地主管部門要求辦理登記或備案手續,不得以低于規定的傭金標準承攬業務;不得以任何手段或形式貶低當地拍賣企業;不得以犧牲行業利益的代價擾亂當地拍賣市場秩序。外省企業違反本公約和《拍賣法》的規定,損害當地拍賣行業利益,省拍協將聯合省市主管部門對該拍賣企業問責處理,同時向中拍協舉報,申請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由公約發布機構組織實施。
湖北省拍賣行業協會為本公約的發布機構,湖北省拍賣行業協會秘書處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各地市拍賣行業協會及副會長單位為協助執行機構,負責對本區域內的拍賣企業、拍賣活動違反公約情況進行監督、上報。
第二十三條 湖北省拍賣行業協會會員單位自動成為本公約成員,其他拍賣企業可申請加入本公約。
第二十四條 發現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違反本《公約》的,可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和省拍協舉報,行業協會將依據《約談和誡勉談話制度》的處罰條款視情節輕重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 公約成員違反《公約》的,經查證屬實,發布機構對其進行處理: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取消公約成員資格;
三、取消省拍協會員(包括社團組織任職)單位資格;
四、向中拍協建議取消中拍協會員(包括社團組織任職)單位資格;
五、向中拍協建議降低或者取消拍賣行業資質等級;
六、向商務部門建議取消《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處理建議由公約發布機構研究后作出決定。處理決定可以是建議中的一項,也可以是多項。公布機構對違反公約的成員處理后,還可以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并提出處罰建議。
第二十六條 非公約成員違反本公約的,本公約成員應當共同譴責其行為,必要時由公約執行機構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查處建議。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公約成員有權對公約執行機構執行本公約的行為進行監督,有權要求公約發布機構對公約執行機構的不公正行為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經發布機構或本公約十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并經理事會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完善,公約應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由湖北省拍賣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實施。
湖北省拍賣行業協會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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