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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拍賣公司需賠償預期收益嗎
- 分類:拍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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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2-01-0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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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09年11月9日,成都銀行與銳佳拍賣公司簽訂了《委托拍 賣合同書》,委托拍賣一處大廈,確定拍賣日期為2009年12月7日,并交付了保證金100萬元。
換拍賣公司需賠償預期收益嗎
【概要描述】2009年11月9日,成都銀行與銳佳拍賣公司簽訂了《委托拍 賣合同書》,委托拍賣一處大廈,確定拍賣日期為2009年12月7日,并交付了保證金100萬元。
- 分類:拍賣案例
- 發布時間:2022-01-0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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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拍賣公司需賠償預期收益嗎
事件經過:
2009年11月9日,成都銀行與銳佳拍賣公司簽訂了《委托拍 賣合同書》,委托拍賣一處大廈,確定拍賣日期為2009年12月7日,并交付了保證金100萬元。
2009年12月4日,成都銀行向銳佳拍賣公司發出《推遲拍賣“永利大廈”的通知》,未再另行通知拍賣時間。后成都銀行將上述資產轉移到信達公司名下,《委托拍賣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也轉移到信達公司名下。
2013年2月,信達公司將上述資產拍賣權以2950萬元的拍賣底價另行委托他人,構成違約,但其僅退還了100萬元保證金,拒絕承擔違約責任。而此前,銳佳拍賣公司已與瑞升公司等競拍人簽訂《競買協議》,約定如競買成功,將收取成交價款10%的傭金。
爭論焦點:
信達公司將上述資產拍賣權以2950萬元的拍賣底價另行委托他人,則銳佳拍賣公司遭受了至少295萬元的拍賣傭金的可得利益損失。銳佳拍賣公司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信達公司賠償295萬元。
被告信達公司辯稱,信達公司依法、按約解除《委托拍賣合同》的行為不構成違約,即使構成違約,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也沒有任何依據,故請求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1月9日,成都銀行(甲方)與銳佳拍賣公司(乙方)簽訂《委托拍賣合同》,主要約定:拍賣標的保留價1720萬元;確定拍賣曰期為2009年12月7日,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甲方應向拍賣人支付成交價0%的傭金;甲方有權在拍賣開始前以書面通知形式撤回拍賣標的,但應當承擔乙方因拍賣標的而產生的合理費用。
法院認為,銳佳拍賣公司與成都銀行簽訂的《委托拍賣合同》屬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成都銀行將其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給信公司。2013年3月,信達公司退還保證金100萬元,銳佳拍賣公司予以收取的行為,系以行為明確表示雙方已合意解除委托合同,《委托拍賣合同》自收到退還的保證金之日即解除。
但是,銳佳拍賣公司未實際組織、實施拍賣,未發生費用或產生直接經濟損失。在《委托拍賣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傭金為0元,信達公司亦無從知曉銳佳拍賣公司與案外人簽訂的一系列合同中關于傭金的內容,即信達公司無法根據《委托拍賣合同》之約定,預見到其違約行為可能給銳佳拍賣公司造成295萬元的預期利益損失。“永利大廈”因歷史遺留問題至今無法進行拍賣的事實,銳佳拍賣公司主張的295萬元的預期損失亦不必然轉化為現實利益。因此,對銳佳拍賣公司要求信達公司賠償損失295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吳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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